《关于适用 按特殊招生政策录取的少数民族学生的 若干问题解释(试行)》

发布者:时间:2014-04-01浏览数:

关于《南开大学本科学生学则》适用按特殊招生政策录取的少数民族学生的若干问题解释(试行)


按照世界一流大学的建设目标,学生的培养质量是不可削弱和动摇的坚实基础。在保证培养质量的前提下,为适应国家人才强国战略的需要,支持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,积极培养高水平少数民族地区学生,现就《南开大学本科学生学则》(以下简称《学则》)中适用于按照特殊招生政策录取的少数民族学生(以下简称少数民族学生)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:
第一条  基本原则:坚持南开大学本科学生学业标准一致性,注重因材施教,根据少数民族学生的特点,灵活鼓励刻苦学习、积极实践、全面发展。
第二条  本解释中所指的少数民族学生指的是根据国家特殊要求,按国家特别招生办法录取的少数民族预科班、新疆内地高中班和西藏内地高中班中的少数民族全日制本科学生。
第三条  《学则》第十三条 学校实行弹性修业年限制度。
本科学生基本修业年限四年(医学院口腔医学专业为五年,临床医学为七年)。学生一般应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完成学业,如需要延长修业年限,最多可以延长两年。
解释:对少数民族学生,如需要延长修业年限,最多可以延长三年。
第四条  《学则》第五十三条 受到学业警示后再次达到学业警示条件的,做退学处理。
解释:对少数民族学生,受到两次学业警示后再次达到学业警示条件的,做退学处理。
第五条  《学则》第一一五条 学生属以下情形之一者,学校不授予学士学位。
 (二) 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,所修专业的必修课经重修所取得学分数累计达20学分的;
解释:对少数民族学生,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,所修专业的必修课经重修所取得学分数累计达30学分的,学校不授予学士学位。
第六条  《学则》第三十五条 公共外语的学习分为基础阶段和提高阶段。高考外语成绩符合学校相关要求的新生,可直接进入提高阶段的学习,所缺的基础阶段学分,可用外语公共课或任选课学分补足。
解释:对少数民族学生,确因英语学习困难,可申请用公共选修(E类)课替代。
第七条  《学则》第二十八条 学生对经批准已注册修读的所有课程,应当按时上课,完成作业、实验、实习、习题课、考试等教学环节。
解释:对少数民族学生,确因学习需要,针对学习难度较大的校公共必修课(如公共外语、高等数学、计算机基础、大学物理),可联合(不少于10人)申请聘请研究生助教对课程进行辅导。
第八条  按照贫困专项计划录取的新疆、西藏地区的少数民族学生,以及一批次录取的西藏地区少数民族学生,经本人申请,学校批准,可参照本规定执行。
第九条  本解释从2014级本科学生开始试行。此前与《学则》和本解释不一致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。
第十条  本解释的解释权在教务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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