关于适用港澳台学生的若干问题解释(试行)

发布者:时间:2014-04-01浏览数:

关于《南开大学本科学生学则》适用港澳台学生的若干问题解释(试行)

按照世界一流大学的建设目标,学生的培养质量是不可削弱和动摇的坚实基础。在保证培养质量的前提下,为做好港澳台学生的教学管理工作,现就《南开大学本科学生学则》(以下简称《学则》)中适用于港澳台学生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:
第一条  基本原则:坚持南开大学本科学生学业标准一致性,趋同化管理,注重因材施教,根据港澳台学生的特点,灵活鼓励刻苦学习、积极实践、全面发展。
第二条  港澳台学生是指按照学校招生计划,在香港、澳门、台湾地区录取的全日制本科学生。
第三条  《学则》第三十条 按残疾青年录取的学生,由本人申请,所在学院及校医院、体育教学部和军事教研室提出意见,经教务处批准后,可以免修体育课和军事训练课,但须用其他选修课学分补足该课程规定的学分。
解释:对港澳台学生,校公共必修军事理论与军训(A类,3学分)课,可用同等学分的选修(D类或E类)课替代。
第四条  《学则》第二十三条  学校实行学分制。课程分为必修课、选修课两种。必修课分为:
    (一)学校公共必修课(A类课);
解释:对港澳台学生,校公共必修政治理论类(A类,14学分)课和大学语文(A类,2学分)课,可用同等学分的选修(D类或E类)课替代。
第五条  本解释自公布之日起试行。此前与《学则》和本解释不一致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。
第六条  本解释的解释权在教务处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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